



(一)《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3份
(二)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件)、现工作单位或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3、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4、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学校名称、住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五)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六)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校长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举办者与校长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供聘书、明确校长行使的职权)包括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任职(免职)的证明;校长必须具备同级同类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
(八)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花名册、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财会人员上岗证书、兼职教师(管理人员)原单位同意兼职的证明(原件)、拟办教育机构聘任合同(原件)等,(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九)办学资产证明文件,办学投入资金、实物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举办者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情况证明(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办学场地证明。(面积不少于300平米,通过消防验收)
1、 自由场地、校舍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
2、 租用场地校舍的提供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非学校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租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办学的还须出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赁的证明。
(十二)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可行性报告
1、拟办教育机构的处所、层次、规模;2、拟办机构所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已有教育资源的分析、教育需求的预测;3、拟办教育机构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4、举办者创办教育机构和保证教育机构发展的财会分析
(十三)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十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