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0-11
- 来源:人社局
各镇社会事业局,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西溪景区综合发展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受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拟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申报条件:经人社部门确认为工伤且治疗和康复期结束、身体内无钢钉和钢板等内固定医疗器材的职工。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达15年以上,申报的病种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目录且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
二、申报时间
各镇社会事业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对要求申报因工致残程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职工进行摸底造册,于2022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东台市政务服务人社分中心一楼4号窗口(地址: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新鼓楼农贸市场斜对面,联系电话:80960054),逾期不再受理。实行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个人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申报。
三、需报材料
1.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申请
⑴填写《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受伤情况须与工伤认定书一致),近期一寸照片2张(一张贴鉴定表,一张贴档案袋);
⑵《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⑶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诊断期间的医学检查资料资料复印件;
⑷被鉴定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⑸劳动关系续存证明材料;
⑹他人代为申报的需提供被鉴定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⑴填写《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近期一寸照片2张(一张贴鉴定表,一张贴鉴定档案袋);
⑵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一份作为档案资料,一份作为委托书附件);
⑶原始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入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详情见填报指南);
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缴费清单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⑸委托书(只在一家医疗机构诊治的填写1份,在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的,要各填写1份);
⑹他人代为申报的需提供被鉴定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有关要求
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关心。在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单位名称和申请人姓名必须准确填写,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原件。
符合条件的被鉴定人员,按要求统一参加现场鉴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参检人员要自觉遵守鉴定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配合鉴定专家实施鉴定,确保现场鉴定有序公正。
政策、业务咨询可联系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地址: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403室、405室,新鼓楼农贸市场斜对面),联系电话:85222389、88102616。
以上通知,希即执行。
附件:1.《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表》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表》
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填报指南》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