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并将其作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6月24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韩正副总理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明确把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2021年1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2022年9月1日,市政府《盐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7号),要求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为确保“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据可依,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推进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主要内容:
《建湖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实行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我县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于同品质、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租赁住房。成立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3种: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 住房使用和管理。第三章,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应,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第四章,供应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我县住房困难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租金政策的与其他保障方 式不得同时享受。租赁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年。第五章,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同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项目跟踪、质量安全、统计分析、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六章,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也可采用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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