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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使用审核(转报事项)—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事项(其他类)

        发布时间:2010-09-30 信息来源:市海洋渔业局
             
              一、其他类行政权力公开表:海域使用审核(转报事项)
               

        编  码

        JS090000HY-QT-0001

        名  称

        海域使用审核(转报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受理条件

         海域使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

        办理地点

        盐城市文港南路12号海洋渔业大厦329室

        联系电话

        0515—88334521

        办理流程

        见外部流程图

        服务指南

        申请人拟申请使用海域,应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3、相关资信证明;

        4、工程建设项目用海规划及立项审批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服务表格

        海域使用申请书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515—88334460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二、服务表格:海域使用申请书。(见附件第1-5页)

            
              三、海域使用审核(转报事项)工作流程图。(见附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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