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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5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公开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处承担。

        第四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处对已经按法定程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开案件审理结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按季度进行公开,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开上一季度已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内容不得公开。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应当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以表格形式予以公开,表格内容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审理结果、备注等栏目。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公开表格中,申请人一栏不公开当事人真实名称。申请人栏目中当事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姓氏加某某代替申请人姓名;申请人栏目中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某某单位代替申请人名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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