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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6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关系到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被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六条 实施重大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报送备案工作。

        第七条  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加盖备案机关的印章,并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实施电子报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
           (四)自由裁量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九)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审查终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协助审查的,相关部门应予协助。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被许可人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提出整改措施。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许可依据的。

        (二)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许可的规定的。
        (四)超越职权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五)可能造成行政许可明显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报送备案机关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自行整改,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送原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拒绝执行或延期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不定期对报备单位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备案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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