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民政局责任清单
市民政局部门职责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拟定全市民政政策,起草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
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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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编撰盐城民政志及年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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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常态,统筹推进全市民政事业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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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民政法治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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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全市现代民政建设工作,推动民政工作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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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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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起草相关规范化文件草案;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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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相关规范化文件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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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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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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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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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员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承办核查、申报、褒扬革命(删去“革命”,下同)烈士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
研究提出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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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军队退役人员、人民警察、公务员等人员的残疾等级审核、评定和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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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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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核查、申报、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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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替换为“设施”)的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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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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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将“职业技能”改为“教育”)工作;负责市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 |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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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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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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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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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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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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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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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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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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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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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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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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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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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牵头协调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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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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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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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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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本级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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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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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就业救助等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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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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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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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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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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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未成年人收养、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未成年人收养、殡葬管理和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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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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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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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市际、各县(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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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
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
依据市政府办《盐城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5〕5号) | ||
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依据市政府办《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4〕109号) | ||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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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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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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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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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全市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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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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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县(市、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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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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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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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荐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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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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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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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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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组织拟订全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并协助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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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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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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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联系、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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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定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市、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市、县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边界争议调处。承办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建立地名信息系统。 |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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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县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市、县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边界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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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建立地名信息系统。 |
市民政局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表
序 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基金会登记管理 |
市民 政局 |
负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0号 |
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成立成立“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首先将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其章程以及设立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批准文件。之后,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将设立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受理、审核、批准,发放准予基金会登记的批复,并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各市属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 |
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对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
《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
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成立“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首先将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对其章程以及设立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批准文件。之后,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将设立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受理、审核、批准,发放准予基金会登记的批复,并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
2 |
市民 政局 |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盐城市体育科学学会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等材料至市科协,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 | |
各市属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
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盐城市交通运输协会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等材料至市交通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
市民 政局 |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举办者申请成立成立“盐城志富口腔门诊部”。首先将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其章程以及设立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卫生许可证。之后,举办者将设立申请材料提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受理、审核、批准,发放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的批复,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
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规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
盐城盐阜医院在参加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中,首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等材料至市卫生局,初审合格并盖公章后,交市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市民政局作出年检合格结论。 | |||
4 |
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发放 |
市民政局 |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上报备案工作;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县级定期抚恤金发放。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烈士证明书》由省民政厅制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如果某甲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工作。 |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
市财政局 |
负责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烈士抚恤金的及时发放;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转付。 |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烈士褒扬条例> | |||
5 |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市民政局 |
负责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政策落实;指导各地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某甲被评定为因公牺牲军人之后,《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由部队制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如某甲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
2、《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
市财政局 |
负责指导各地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 ||||
6 |
退役军人、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评定 |
市民政局 |
负责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人员的材料审核、鉴定组织、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各地落实伤残人员待遇。 |
1、《伤残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 |
某甲提出申请评定伤残等级,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首先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某甲或者民政部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对某甲的残情进行重新鉴定,最后由省民政厅确认,并作出最终决定。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负责优抚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库组成人员确认工作。 |
2、《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民优2008〕25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市民政局 |
负责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负责制定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某甲被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后,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将其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某甲的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
市财政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
2、《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4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参照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3、《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号)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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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市民政局 |
负责指导各地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某甲被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后,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指导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负责办理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
2、《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负责指导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负责办理房产证优先优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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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指导各地将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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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市民政局 |
负责符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苏民优〔2011〕7号)规定人员的材料审核、鉴定组织、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各地落实带病回乡人员待遇。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苏民优〔2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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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负责优抚伤残鉴定医疗专家库组成人员确认工作。 | ||||
10 |
市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计划安排 |
盐城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会同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拟订,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量化积分、公开选岗的形式实施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2.《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第三条第五款;3.《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4]174号)第一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二款。 |
某甲是市直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其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拟订,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量化积分、公开选岗的形式实施。 |
盐城市编办 |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提供安置岗位,参与安置计划的拟订、下达和落实 | ||||
盐城市人社局 | |||||
盐城市国资会 | |||||
11 |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
盐城市民政局 |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安置工作有效实施;招生录取情况由同级民政部门为主负责核实。 |
1.《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第一条第一、七款,第四条第二款;2.《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4]17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
某甲是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市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3年内自愿报名,都可接受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确有特殊原因3年内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市民政局批准,可自退役之日起5年内报名参训。民政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人数预测、动员报名、档案接转,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核拨和监管,协助做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人社、教育、农委、交通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计划制定实施、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鉴定、发证及就业推介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培训资金落实到位。 |
盐城市人社局 |
各承训机构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实际在校参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情况。实际在校参训情况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核实;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情况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 ||||
盐城市教育局、农委、交通局 | |||||
盐城军分区 |
盐城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武部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退役士兵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士兵退役前后的动态,在士兵退役前将地方的安置、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到位,协助做好地方安置政策的制定、教育培训的管理、预备役及党团员关系的衔接。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4]174号)第四条第二款。 | |||
盐城市财政局 |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培训资金落实到位。 |
1.《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3]161号)第一条、第四条;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第五条第二款。 | |||
12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民政局 |
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检查使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 |
1、《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盐城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60号); 2、《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6号)。 |
2012年8月2日21点30分,第10号台风“达维”在响水县陈家港镇沿海正面登陆,登陆时中心风力达12级(35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75百帕,且正值农历6月15日天文大潮,沿海潮位达3.89米,超出警戒潮位0.89米。经评估,市减灾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工作。市气象局严密监视台风动态,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做好积水排涝工作。市公安局指导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盐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织、调配驻盐部队、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
市委宣传部 |
组织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报道防灾减灾工作动态。 | ||||
市发改委 |
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 ||||
市经信委 |
协调全市救灾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协调移动、电信和联通运营商在全市发布防灾减灾公益短信。 | ||||
市教育局 |
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组织学校力量,面向社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 ||||
市科技局 |
结合科技防灾减灾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 ||||
12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公安局 |
结合公共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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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根据防灾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监督工作。 |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 ||||
市环保局 |
结合环境保护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负责掌握突发灾害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的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等工作。 | ||||
市交通运输局 |
结合交通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培训;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航道运输畅通;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减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 ||||
12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水利局 |
结合水旱灾害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制订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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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 | ||||
市卫计委 |
结合公共卫生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 |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 ||||
12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安监局 |
结合安全生产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指导灾害应急处置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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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
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对海洋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海洋灾害的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 ||||
市地震局 |
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和通报;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研究工作。 | ||||
市气象局 |
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及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 | ||||
盐城军分区 |
当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军部队参加减灾救灾工作。 | ||||
市武警支队 |
当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协调驻苏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 ||||
12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消防支队 |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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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 |
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 ||||
市红十字会 |
结合本部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扶助,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 ||||
13 |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市民政局 |
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盐政传发〔2014〕16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7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97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某地宣传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农工办研究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发展改革委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公安部门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投入,农业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督促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卫计委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政策,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统计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统计工作,法制办配合开展当地社会救助立法,信访部门协调推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银监部门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其省分行行规定免收相关费用,市总工会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依法提供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物价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指导各地物价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实施的组织协调,市残联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残疾人救助。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指导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促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 ||||
市委农工办(市扶贫办) |
负责研究制定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政策,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协调推进以常住人口为主、涵盖各类社会救助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 ||||
13 |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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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 | ||||
市财政局 |
负责编制市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市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并开展监管检查、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机制,督促协调各地强化财政投入责任。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就业救助工作;做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地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 ||||
市农业委员会 |
负责协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落实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指导各地依法保护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 ||||
市审计局 |
加强对各地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 ||||
市统计局 |
指导各地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及时统计、发布与社会救助相关的基础统计数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 ||||
13 |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市法制办 |
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立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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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
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协调推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 ||||
盐城银监局 |
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其省分行行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 ||||
市总工会 |
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依法提供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 ||||
市物价局 |
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指导各地物价部门做好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 ||||
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残疾人救助工作。 | ||||
14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市民政局 |
负责指导全市民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当地申请救助家庭婚姻、死亡、领取救助金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盐政传发〔2014〕16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7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97号) |
某地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发改委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审批,经信委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财政部门安排核对工作经费,统计局做好相关数据反馈工作。居民赵某,身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个人及家庭成员委托,民政部门利用核对平台经过数据比对,从人社部门了解其家庭就业、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情况,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其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实用情况,从房管部门了解其家庭房产情况,从交通部 门了解其家庭从事客货运及车辆营运情况,从地税部门了解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从工商部门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指导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工作。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当地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 | ||||
市公安局 |
负责指导全市公安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户籍和机动车辆拥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14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市财政局 |
负责指导全市财政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
息,从人民银行了解相关申请对象银行账户信息,从国税部门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从总工会了解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从残联了解残疾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从银监部门了解银行存款信息。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从事客、货运驾驶、出租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盐城地税局 |
负责指导全市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市统计局 |
负责指导全市统计部门做好与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反馈工作。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的核对与反馈工作。 | ||||
人民银行盐城支行 |
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当地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推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
盐城国税局 |
负责指导全市国家税务部门做好当地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14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市总工会 |
负责指导全市工会组织做好当地申请救助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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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联合会 |
负责指导全市残联组织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残疾等级鉴定和享受救助等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市银监局 |
负责指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当地申请救助家庭银行存款信息的核对和反馈工作。 | ||||
15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关于“贿选”问题的查处 |
市公安局 |
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
1、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苏办发电[2013]52号 |
全市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某县群众举报,反映该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存在贿选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在是否存在贿选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请示市民政局给予答复意见。市民政局派出调查组,通过与当事人、选举委员会部分成员面谈等方式实地调查取证,对群众举报的贿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如贿选行为成立,责成当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宣布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当选无效。 |
市委组织部 |
统筹协调村“两委”选举工作,加强指导。 | ||||
市纪委(监察局) |
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 ||||
市民政局 |
认真抓好村委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
16 |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
市委组织部 |
指导、督促党务公开工作,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
1、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2、民政部《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36号;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19号。 |
某县群众反映该村是三村合并的村,合并后矛盾不断,三个老村仍实行分村治理,财务长期不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市委组织部督促当地组织部门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依据党章和相关规定督查党务公开工作;市纪委、监察部门督促当地纪检部门监督查处村务党务财务不公开、假公开等违纪违规行为;市民政部门督促当地民政部门指导该村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
市农委 |
指导、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指导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 ||||
市纪委(监察局) |
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 ||||
市民政局 |
指导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村务公开目录编制。 | ||||
市财政局 |
加强对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 ||||
17 |
对专业经济区、专业设施、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和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 |
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对专业部门命名的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十八条 |
某建设单位在市区新建一座桥梁,建设单位向市承建部门城乡建设局提出命名申请,城乡建设局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民政局意见,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市旅游局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市水利局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农委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市海洋渔业局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城乡建设局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市规划局 |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
18 |
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市民政局 |
制定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政策,拟订发展养老服务业规划、政策和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资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机构建设、服务标准和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
《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发〔2010〕11号) |
亭湖区李某欲在当地开办养老机构,李某向亭湖区民政局递交申请,区民政局经审查后,为其出具申办养老机构项目联系单,李某凭此单到当地发改、国土、住建、卫生、消防等部门开展立项、消防、卫生防疫等项目前期工作。当地银行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此项目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在养老机构建成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后,携其他相关资料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在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李某又在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
市发改委 |
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 ||||
市财政局 |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优先发展、深化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盐发〔2013〕20号)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一定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
市人社局 |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完善各类养老政策性保险制度 | ||||
市卫计委 |
负责推动医养融合式养老服务的发展,推动医疗服务进入养老机构,推动健康管理社区化建设,实现老年人就医服务的便捷对接 | ||||
市教育局 |
指导大中专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职业技能培训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13〕10号) | |||
市地税局 |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
市金融办 |
通过运用多种金融手段,促进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 ||||
市商务局 |
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推动养老机构连锁经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 ||||
市工商局 |
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发展 | ||||
市体育局 |
支持全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工作 | ||||
19 |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
市民政局 |
指导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1]102号) |
2012年,某地公安部门破获两起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成功解救儿童8名。经过公安机关及时采取血样,录入DNA库后,其中7人已找到家属,并办理了相关认领手续。另有1名婴儿张三(化名)一直无人认领,后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张三是其在公园的草丛中捡到的,因此公安将张三认定为是弃婴。之后办理了相关安置手续,将张三养育在该地的儿童福利院,享受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张三已经到了学龄阶段,儿童院的老师们也帮助其联系了教育部门,安排张三和其他社会上的同龄人一样,随班就读。 |
市财政局 |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机构专项工作经费 | ||||
市卫生局 |
负责保障儿童医疗服务,落实儿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 | ||||
市教育局 |
完善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 ||||
市公安局 |
负责妥善安置弃婴,打拐、解救儿童 | ||||
20 |
弃婴救助管理 |
市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3〕28号) |
公民李某发现某弃婴甲,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如查找不到,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登记和建档工作。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县(市),由当地民政部门送至所属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
市发改委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
市公安局 |
积极主动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市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
市财政局 |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弃婴救助和保护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相关经费支出 | ||||
市宗教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
市卫计委 |
明确对弃婴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
市慈善总会等各类慈善组织 |
筹募善款,实施慈善项目,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推动和促进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 ||||
21 |
依法指导、管理慈善事业 |
市民政局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扶持、监督、管理慈善事业发展,监督捐赠财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市民政局组织部分市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业务培训,期间介绍了减免税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及当前慈善需求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我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会后,A慈善组织积极响应,实施了以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为主题的慈善项目,并进行公开募捐。B企业捐赠2000万元,华侨C先生捐赠500万元及500万元的物资。A组织分别开具了捐赠发票,B企业凭发票至国税局办理减免税,A慈善组织就华侨捐赠至海关办理减免关税,至侨办备案。A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量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团市委下属的志愿者服务工作总站负责协调组织。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
市国税局海关 |
税收减免 | ||||
市外办公 |
接收华侨捐赠备案登记,参与华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与管理的监督 | ||||
团市委 |
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 | ||||
市红十字会 |
负责、指导开展人道主义救助 | ||||
市慈善总会等各类慈善组织 |
筹募善款,实施慈善项目,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推动和促进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
公共服务事项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民政政务信息公开 |
通过网站定期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
办公室 |
86660423 |
2 |
民政新闻宣传 |
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民政重大政策、规定和办法,报道民政业务建设情况;通过网站等平台,加强与群众沟通,实时更新民政工作开展情况。 |
办公室 |
86660423 |
3 |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
接受和处理本级职权范围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
办公室 |
86660423 |
4 |
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落实各项优抚待遇 |
宣传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落实好定期抚恤补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
优抚处 |
88190428 |
5 |
为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提供政策咨询 |
通过电话、信件等为退役士兵提供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异地安置、岗位安置等政策解答;为伤病残退役士兵提供接收安置等政策解答;为复员干部提供接收安置等政策解答。 |
安置处 |
86660424 |
6 |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
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
减灾办 |
86660443 |
7 |
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 |
指导各地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活动 |
减灾办 |
86660443 |
8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
指导各地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减灾办 救灾处 |
86660443 |
9 |
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
社会救助处 |
86660441 |
10 |
老年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
受理养老服务、尊老金等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
86660412 |
11 |
儿童福利政策咨询 |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服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
86660412 |
12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运营政策咨询 |
受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
86660412 |
13 |
社会事务服务 |
为公民提出的殡葬、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未成年人收养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
86660412 |
14 |
临时救助 |
为市区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提供救助 |
市救助管理站 |
68822978 |
15 |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
实施流浪未成年人及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项目 |
市救助管理站 |
68822978 |
16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开展困境儿童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保障服务 |
市儿童福利院 |
88877702 |
17 |
老龄政策咨询服务 |
提供老龄政策法规、权益保障等咨询服务。 |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86660408 |
18 |
老龄宣传工作 |
开展人口老龄化基本国情、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敬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等宣传教育 |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86660408 |
19 |
向社会提供行政区划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
通过电话咨询或当面提供行政区划、界线等档案查询服务。 |
区划地名处 |
88190420 |
20 |
向社会提供地名命名(更名)咨询和文化信息服务 |
通过电话咨询、“盐城区划地名网”提供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文化信息服务 |
区划地名处 |
8819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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