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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市区土地统一储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3 2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盐城市市区土地统一储备实施办法》。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统一收储的基本思路

        (一)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负责,并建立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职能主体,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网络。

        (二)明确市区统一土地储备模式。

        规范和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统一结算”的土地储备模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建立市区土地储备库,统一编制市区土地储备出让计划。

        (三)强化土地储备运作和城市功能“双提升”。

        一方面,规范土地开发与整理的标准,提升“生地”做成“熟地”的质量,挖掘土地价值空间。另一方面,要完善规划,强化土地收储与土地出让的有机衔接,要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后续土地储备运作统筹协调安排,实现土地储备运作与城市功能提升的良性循环。

        二、统一收储模式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的收储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承得的土地等实施储备,并组织开展前期开发整理等。

        (一)储备计划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债券资金申请。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储专项债券额度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排项目,及时填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三)收储项目实施。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实施或与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四)储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开发整理为净地后,如需挂牌出让,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编入出让计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提请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储备土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可采取委托管护、实施单位自行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六)收储成本结算。在储备土地出让后,严格实行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成比例,在市区两级进行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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