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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19 20:4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盐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近日,我市出台了《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主要内容具体概括为“四个统一、两个确保”,也就是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医疗服务、统一经办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统一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明确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强调实现应保尽保。同时明确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费率以及基金管理等内容。统一医疗服务和经办信息服务。明确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和统一经办信息服务的具体内容。明确生育报销待遇支付渠道,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并非险种的‘合并’,而是通过管理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项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为‘四险’。比如原来单位缴纳费率,职工医保8%,生育保险0.9%,这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为8.9%,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增强制度保障功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挥大数法则效应;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推进人口政策落实和管理服务效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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