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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5-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将省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委托审批内容包括:

        (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

        (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二、有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委托。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在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并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省自然资源厅职责。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督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规范正确行使职权,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快推进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建设,全面监管委托审批情况。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委托审批权行使和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制定委托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

        三、监管措施

        为确保建设用地审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将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设区市用地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委托地区进行动态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已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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