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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体育部门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21-05-10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盐城市体育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和内容备注
        项目名称子项
        名称
        序号市级序号县级
        010037500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1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1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0100376000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第十一条第三款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举办全市性、跨县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2举办全县性及以下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010037700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
            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
           附件: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20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承接机关为省、市及相关县(市、区)体育局,省体育局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各市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许可证发放,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市、区)体育局的管理权限;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体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和发放许可证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0100378000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批准。
        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0100379000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5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5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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