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利用闲置建筑等资源办养老机构的政策背景
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养老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龄人口的不断增长,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过程。江苏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我省七普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总人口8474.8万人, 60岁及以上人口为1850.5万人,占21.84%,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372.6万人,占16.20%。上述数据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 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8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32个百分点。与之相对应的是,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只有2442个,养老机构床位数44.2万张,养老机构远远满足不了不断增加的养老需求。
2016年10月9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国管局等12部委下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通知指出:“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案据:利用闲置建筑兴办养老机构与养老机构备案条件的矛盾
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与许可申请改为备案。备案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019年8月起至2020年,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组发现我省存量养老机构中因为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等问题,导致无法取得消防审验或者备案手续的问题,要求我省立即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召集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专题研究部署,并形成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全力推动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处置工作。按照“一院一策”的工作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通过民政、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联合会签的方式,的确解决了一批因消防手续无法办理,而事实上又符合消防规范的养老机构,全面解决了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实体安全问题隐患,保证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的完整性。
但事实上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大,2021年以来,社会资本在盘活闲置建筑改建成养老机构的意愿很强,积极性很高,相同案例很多,但往往在消防手续的办理环节“卡壳”, 加之2019年机构改革以后,消防手续的审批职能由以前的消防部门划转到住建部门,导致一些未“四同时”的闲置建筑无法办理消防手续,更无法在民政部门取得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建议:
关于社会资源利用闲置建筑等资源兴办养老机构消防手续办理“落地难”的问题,谨建议如下:
一是政府主导,固化部门职责。建议由政府主导牵头,明确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职责,定期专题会办,形成长效机制,而不是局限于某个地方或特定时期。
二是制定清单,深化审批改革。制定闲置建筑资源改变原有用途用于养老服务的正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可用于举办养老服务的范围,以及不可用于养老服务的情况。简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消防审验等环节管理。
三是明晰流程,细化日常监管。强化利用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事项在用地确认、改造施工、验收备案、日常监管等多环节、全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规范、标准、明晰的审验监管流程,有效破解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消防手续“落地难”问题,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助力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